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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志愿服务条例》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3/11/29 10:00:15 浏览:33

来源时间为:2023-11-22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韩宇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也是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内容。

“促进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对于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我市志愿服务工作提供了依据。”据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孟昭贵介绍,但是,随着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数量不断增加,志愿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沈阳市志愿服务管理职责不够清晰、权益保障不够有力、经费支持不够到位、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日益凸显,亟需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些问题,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因此,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为进一步明确志愿服务工作职责,《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培训和监督检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维护等行政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团体、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而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必然要采集一定的个人信息,或者知悉一些个人隐私,这就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保护。为此,《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公益性是志愿服务的根本属性,自愿、无偿是志愿服务的基本特征,但仍有个别组织和个人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严重损害了志愿服务的声誉和形象。为此,《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但是,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需求方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志愿服务经费是志愿服务组织正常运转和开展志愿服务的重要保障。目前沈阳市志愿服务经费管理还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监督;志愿服务的款物使用容易引起公众质疑。为此,《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的款物应当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尽管沈阳市志愿服务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实践,活动形式丰富多样,但尚未形成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志愿服务文化。对标全国志愿服务开展比较好的城市,沈阳市仍需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手段等方式走出一条本土化的志愿服务文化传播路径,擦亮城市文明底色。为此,《条例》规定,全社会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尊重志愿者;开展“我是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发挥“爱心广场”“爱心超市”作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营造志愿服务人人可为、时时可为、处处可为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志愿服务人才培养和相关理论研究,挖掘志愿服务文化内涵,探索志愿服务文化传播路径,增进志愿服务文化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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