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0-02-21
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 Floor 10, Block 1, RunChengDiErDaDao,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 QianXing Road, Xishan District,
润城第二大道-1 栋-10 楼 Kunming, Yunnan Province, China
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2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 B 栋 1 单元 17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
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自航。
李秀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和《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洞察沟通解决良知 weihenglaw。com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南通/杭州/南京/宁波/沈阳/西安/南宁/天津/延安/合肥/苏州/重庆/厦门/长沙/烟台/石家庄/呼和浩特/温州/济南/贵阳/南昌/
福州/海口/昆明/无锡/澳大利亚悉尼/美国硅谷/日本东京/越南河内
&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