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沈阳市重点工业优质产品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和《沈阳市重点工业优质产品名录》管理。信息系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建立及日常维护和运营。
第十四条工业优质产品的评审费用以及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运营等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专项列支。
第十五条对已纳入《沈阳市重点工业优质产品名录》的产品,如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相关情形者,工业优质产品评审小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工业优质产品资格。
第十六条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工业优质产品资格者,将予以取消,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暂定3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