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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2022年将政府采购工程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提高至40以上

发布日期:2023/11/8 12:10:34 浏览:40

来源时间为:2022-06-05

沈阳市人民政府网站6月5日消息,沈阳市印发《沈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2022年将政府采购工程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鼓励采购人设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有条件的采购单位可提高预付款比例至50,其中与疫情相关的最高比例可达100。沈阳:2022年将政府采购工程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提高至40以上news沈阳:2022年将政府采购工程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提高至40以上2022-06-0512:32:53来源:·作者: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沈阳市人民政府网站6月5日消息,沈阳市印发《沈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要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2022年将政府采购工程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鼓励采购人设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有条件的采购单位可提高预付款比例至50,其中与疫情相关的最高比例可达100。

《通知》指出,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小微企业,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的100和50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最多3年的部分贴息。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范围,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支持,助力援企稳岗。

《通知》全文如下: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

沈政发〔202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

一、发挥财政政策稳增长作用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围政策,在已实施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的基础上,按规定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纳入相应退税范围。提前退还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在6月30日前实现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愿退尽退”。用好中央小微企业留抵退税补助资金,增强地方财力支持,保障留抵退税快速直达市场主体。加大补助资金使用监测,防范退税减税专项资金在途占压、截留挪用等现象。建立留抵退税资金应急调度机制,保障退税资金需求。严格防范退税风险,加强退税审核,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等,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对当年预算安排的部门项目资金和政府专项资金,9月30日前拨付完毕,11月底前支出完毕;对上年结转项目资金,9月30日前拨付完毕,10月底前支出完毕。加快资金拨付,对发放到人的低保、抚恤、救助等资金,在规定时间节点或时限内发放;对设备购置、工程建设等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对涉企补贴、贴息类资金,按照“三直一快”要求,及时主动拨付;对于年初已明确的项目,资金一次性下达相关单位。对预算执行中收到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在30日内分配下达完毕,其中直达资金在10日内分配下达完毕。统筹库款管理,强化国库库款运行情况监测,切实保障“三保”等重点支出资金需求。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实体账户中1年以上本级资金和2年以上的上级资金统一收回,统筹用于全市重点事项支出或急需的重点领域支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

3.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围绕国家确定的新型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农林水利等9个方面,谋划包装一批质量好、成熟度高、债券资金管理好使用快的项目,积极争取纳入省重大战略和支持范围。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动态储备、滚动申报,全力加快前期手续办理。上半年,储备申请专项债项目300个以上。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新增债券资金8月31日前基本使用完毕。组织开展政银企对接,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金融发展局等)

4.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支持,争取省融资担保集团通过直保、再担保等多种方式对企业增信。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沈阳市科技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到10亿元。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不超过0.5和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费率与2.5的差额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为零的集合贷融资担保业务给予2.5补助。上述政策单个担保机构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复制推广集合贷业务,满足企业融资担保贷款需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发展局等)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2022年将政府采购工程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鼓励采购人设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有条件的采购单位可提高预付款比例至50,其中与疫情相关的最高比例可达100。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采购资金,其中与疫情相关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特殊原因最长不得超过15日。对于采购人5个工作日未付款的,采购监管部门将提示预警,并纳入采购人政府采购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

二、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6.加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金融服务,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和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措施,通过贷款展期、续贷、应急转贷、无还本续贷等方式保障信贷稳定性,积极为企业纾困帮扶,做到应延尽延,延期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支持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征信异议受理绿色通道,优先快速处理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征信异议,及时开展相关核查认定工作,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等)

7.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小微企业,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的100和50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最多3年的部分贴息。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范围,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支持,助力援企稳岗。健全担保机制,在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作用的基础上,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扩面增量。(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金融发展局等)

8.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积极对接省“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发挥人民银行再贷款牵引带动作用,用好用足40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群体及科技创新企业、绿色金融、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力争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不高于5。用好人民银行170亿元再贴现资金,优先满足抗疫保供等重点领域再贴现需求。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关于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2的资金支持政策,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且当年增速达到上年度全市贷款增速以上的驻沈银行机构,按照新增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0.05给予奖励。深入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贷款,对带动与其关联的不低于20的供应链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按照融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等)

9.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推动落实存款准备金下调工作要求,用好降准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盛京征信平台功能,采取为企业办理“法人信用卡”等方式,推动金融机构扩大无抵押信用贷款投放规模。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落实账户服务、人民币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刷卡等方面降费政策,提升小微企业应急转贷业务便利度,降低转贷费率,7月31日前,在5天期限内免收资金占用费,对征信状况较好的企业,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对2022年开展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给予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引导地方法人银行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促进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等)

10.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实施专班服务制,完善上市后备企业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400万元;对企业完成上市再融资1-5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对成功登陆“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挂牌和融资2个阶段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用好5000万元盛京征信中小企业纾困专项基金,对于成长性好、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阶段性股权投资支持,单户企业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年。构建完善“2 3 N”多层次投资基金体系,即市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市投资基金和市城市更新基金2只基金(规模各100亿元)、“早期、重大、专项”3类功能基金、全市主导产业N个产业链基金群。引导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善挂牌展示、辅导培育、登记托管、融资交易四大基础服务体系,提升科技型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能力,鼓励上市挂牌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定增等方式再融资。争取在沈设立北交所辽宁服务基地,为我市企业对接北交所上市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顺畅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等)

11.加大金融机构对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加强与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联动协作,积极争取政策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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