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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8辽宁沈阳市铁西万达广场售楼处火灾

发布日期:2016/6/24 10:10:28 浏览:449

2010年8月28日,辽宁沈阳市铁西万达广场售楼处因楼盘展示沙盘内电气线路接触不良过热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12人死亡,10人受伤,过火面积35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9万元。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属的铁西万达广场售楼处,位于铁西区沈辽东路和兴华南街交界处向西100米处,建筑物共2层,总建筑面积约910平方米,外部南侧为玻璃幕墙。一层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为楼盘展示区和客户接待区,二层建筑面积490平方米,为办公区。

二、消防监督管理情况

(一)消防审核验收情况

2007年3月,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申报沈阳万达广场项目并通过消防设计审核。

2009年7月份,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变更消防设计,重新对62.7万平方米住宅组团的施工图设计予以消防设计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A、B、C、D、E住宅组团不属于公安部第106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3、14条规定的审核、验收范围,属备案范畴)。2009年11月33.3万平方米C、D、E住宅组团竣工后,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网上进行了验收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

发生火灾的售楼处为2幢住宅楼之间的两层商业用房,由原7个相邻的独立商业服务网点改建连通而成。该售楼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未向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审核、验收,也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该售楼处的产权单位为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由沈阳臻工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设计。

(二)消防监督检查情况

2010年2月,铁西区公安分局对全区内的二级列管单位进行了重新调整,沈阳万达广场铁西售楼处被确定为铁西区公安分局兴华派出所列管范围。

三、起火经过和扑救情况

8月28日14时45分,沈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调派铁西、启工2个消防中队的9辆、49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辖区中队铁西消防中队于15时4分到场,通过外部观察发现,现场一楼起火,火势已经处于猛烈燃烧阶段,二楼从窗口冒出大量浓烟,二楼西侧窗口有人员呼救。铁西中队消防迅速组成4个救人组,3个灭火组,实施灭火救人。15分钟后,火灾基本扑灭。启工消防中队到场后,组成3个救人组,进入二楼内部搜救被困人员。15时25分,火灾被彻底扑灭,共疏散救出被困人员40余名。

四、火灾伤亡及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共造成12人死亡,10人受伤,死伤人员为该售楼处工作人员及看房人员,过火面积35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9万元。

五、起火原因

经组织询问有关人员、勘验火灾现场、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综合认定该起火灾系售楼处楼盘展示沙盘内的电气线路接触不良过热,引燃可燃物所致。

六、主要教训

(一)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取消自动消防设施。该建筑原为七个独立的商业服务网点,各有一部楼梯。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装修阶段没有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备案,擅自将七个网点打通,形成了近千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该商业用房设计了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但未按图纸进行施工,擅自取消了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有的消防设施也不完善,多个墙壁没有栓口、水带和,导致火灾发生时消火栓不能发挥作用。

(二)初起火灾处置不当,组织疏散不利。火灾初起时,员工使用进行处置,但扑救方法不当未能奏效。在扑救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盲目打开沙盘侧面维修口,导致新鲜空气涌入发生轰然,大大缩短了人员逃生时间。火灾发生后,一楼工作人员没有及时通知二楼人员火灾情况,有效组织人员疏散。二楼工作人员及顾客得知火情后,不以为然,不及时逃生;待烟雾蔓延到二楼后,不会选择正确的逃生自救路线,不会逃生自救的方法和程序,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

(三)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培训力度不够。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以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和石油化工等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场所为重点,未将售楼处等临时性建筑作为整治对象。同时,消防监督人员对国家技术标准上未有明确要求的楼盘展示沙盘的火灾危险性估计不足,检查不细、不全。该起火灾还暴露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消防安全素质不高,从业人员不能正确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逃生疏散的问题,表明消防宣传培训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七、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王某,男,辽宁省鞍山市人,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设计部经理。王某负责与设计院确定销售中心装修设计方案,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指使设计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取消了火灾自动报警和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拆除了原有消火栓,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疏散楼梯和玻璃幕墙与楼板缝隙处的防火封堵材料,降低售楼处装修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构成火灾隐患,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势和有毒烟气迅速蔓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涉嫌工程重大罪。

康某,男,辽宁省锦州市人,沈阳臻工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在万达销售中心装修改造设计方案中,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取消了火灾自动报警和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使用了可燃材料装修,拆除了原有消火栓,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疏散楼梯和玻璃幕墙与楼板缝隙处的防火封堵材料,构成火灾隐患,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势和有毒烟气迅速蔓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富某,男,辽宁省沈阳市人,沈阳臻工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师。富某在没有取得设计资质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在对万达公司售楼处的装修改造施工图设计中,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取消了火灾自动报警和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使用了可燃材料装修,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疏散楼梯和玻璃幕墙与楼板缝隙处的防火封堵材料,构成火灾隐患,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势和有毒烟气迅速蔓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苏某,男,河南省郑州市人,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营销副总经理。苏某直接参与装修改造方案设计,并负责销售中心的全面工作,是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苏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未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也没有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营销部消防安全管理也十分混乱,沙盘底部堆放大量可燃物,造成沙盘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加之工作人员不具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也没有人员组织有效的疏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夏某,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夏某负责铁西万达广场销售中心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与王某共同研究取消消防设计,指使施工单位按照违法设计的施工图组织施工并验收,导致销售中心存在多处火灾隐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张某,女,辽宁省沈阳市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经理。张某作为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明知销售中心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组织工程施工,构成火灾隐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周某,男,湖南省宁乡县人,上海赛野实业公司经理助理。周某作为沈阳万达广场铁西销售中心楼盘展示沙盘的设计及组织安装者,未按照国家相关电气设计、敷设标准进行电路设计、电线绞接、敷设等,是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截至本书成稿时,此案仍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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