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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取消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发布日期:2017/8/11 12:11:53 浏览:384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记者丁宁实习生高杉)8月9日,沈阳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取消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沈阳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2017年9月1日起参加本年度或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不再缴纳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元、成年及老年居民每人每年38元)。参保人员已趸缴2018年及以后年度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由沈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退费。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2017年应由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须在2018年6月30日前办理申报手续,资金从原渠道解决。沈阳市人社局、沈阳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建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同时作废。

据了解,2014年沈阳市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在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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