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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区域卫生规划-沈阳医药卫生人才

发布日期:2015/12/17 13:17:11 浏览:59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区域卫生规划(2015-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区域卫生规划(2015-2020年)

为加快沈阳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全面提升沈城人民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和《卫生部关于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基本现状。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市已经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全市卫生资源总量处于全国副省级城市前列,能够满足沈城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截至2014年底,全市拥有卫生机构4966个。其中,医院207个,卫生院113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31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16个;妇幼卫生保健机构15个;专科疾病防治机构22个;卫生监督所12个。实有病床55775张。各类卫生技术人员60981人,其中执业医师22247人,执业助理医师1568人,注册护士26097人。2014年,沈阳地区总诊疗人次3849万人次,病床利用率92.07。

(二)存在问题。沈阳卫生资源总量丰富,规模和质量总体良好,但水平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为促进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智力支撑和决策参考。

(四)监测规划实施。建立区域卫生规划实施和资源配置的监测评价机制,成立专门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小组,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区域卫生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分阶段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对策。规划期满后,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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