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7-26
证券代码:600306证券简称:ST商城公告编号:2023-016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案金额:人民币161,858,985.6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公告中涉及的已下达生效判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在审案件尚在审理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一、简要介绍本次涉及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和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西百货”)最近关于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情况进行了统计,各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路瑶申请仲裁商业城百货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路瑶
被申请人: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申请人主张及事由
2022年7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被申请人承诺2022年8月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5,994.17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未果。
3、申请人仲裁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5,994.71元。
4、仲裁情况(已生效)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共计75,994.17元。
(二)尚德嘉申请仲裁商业城百货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尚德嘉
被申请人: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申请人主张及事由
申请人于1991年入职沈阳商业城工作至今,工作勤勉,兢兢业业,树立了良好的口碑。2014年茂业接手商业城后因大环境影响,企业效益持续下滑,公司人力资源于今年4月初通知申请人将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4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被申请人承诺2022年10月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62,715.54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未果。
3、申请人仲裁请求
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62,715.54元。
4、仲裁情况(已生效)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共计62,715.54元。
(三)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2年1月1日,被告就原告在被告商场经营专柜事宜与原告签订《联营合同》,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经营场地位于甲方沈阳铁西百货店3层某铺位,建筑面积29.44平方米。经营期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经营范围为双星品牌商品。合同第四条结算条件4.5项约定:乙方须每日核对销售,且应于每日收市前登录小红茂查看相关信息,甲方每月提供结算单至茂业运营服务支撑平台,甲方提供结算单后5日内乙方应对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与乙方结算货款(上述期限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过期,则顺延到下月)。如乙方未能提供上述发票,乙方同意由甲方扣除甲方税金损失后支付货款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每日核对销售,按约定将被告提供的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被告,但被告却迟迟未按结算金额支付货款。至今已拖欠原告货款107,184元。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7,18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107,184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保全情况
法院下达(2022)辽0106财保1362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5、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7,184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7,184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3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2元、保全费1,06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6、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四)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7月1日,被告就原告在被告商场经营专柜事宜与原告签订《联营合同》,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经营场地位于甲方沈阳铁西百货店5层某铺位,建筑面积28.5平方米。经营期间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经营范围为双星品牌商品。合同第四条结算条件4.5项约定:乙方须每日核对销售,且应于每日收市前登录小红茂查看相关信息,甲方每月提供结算单至茂业运营服务支撑平台,甲方提供结算单后5日内乙方应对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与乙方结算货款(上述期限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过期,则顺延到下月)。如乙方未能提供上述发票,乙方同意由甲方扣除甲方税金损失后支付货款余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每日核对销售,按约定将被告提供的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被告,但被告却迟迟未按结算金额支付货款。至今已拖欠原告货款63,345.99元。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3,345.99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63,345.99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保全情况
法院下达(2022)辽0106财保136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5、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已生效)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3,345.99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3,345.99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3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元、保全费66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五)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2年7月1日,被告就原告在被告商场经营专柜事宜与原告签订《联营合同》,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经营场地位于甲方沈阳铁西百货店5层某铺位,建筑面积147.18平方米。经营期间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经营范围为双星品牌商品。合同第四条结算条件4.5项约定:乙方须每日核对销售,且应于每日收市前登录小红茂查看相关信息,甲方每月提供结算单至茂业运营服务支撑平台,甲方提供结算单后5日内乙方应对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与乙方结算货款(上述期限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过期,则顺延到下月)。如乙方未能提供上述发票,乙方同意由甲方扣除甲方税金损失后支付货款余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每日核对销售,按约定将被告提供的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被告,但被告却迟迟未按结算金额支付货款。至今已拖欠原告货款8,478.27元。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478.27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8,478.27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已生效)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478.27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8,478.27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3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六)沈阳洪源丰珠宝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洪源丰珠宝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2年初,被告就原告在被告商场经营专柜事宜与原告签订《联营合同》,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经营场地位于甲方沈阳铁西百货店二层某铺位,经营期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经营范围为洪源丰品牌商品。合同第四条结算条件4.5项约定,乙方须每日核对销售,且应于每日收市前登录小红茂查看相关信息,甲方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