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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73):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23/6/14 19:14:18 浏览:221

来源时间为:2023-06-12

原标题::沈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沈阳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3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沈开外经贸发[2011]104号《关于沈阳兴齐制药有限公司增资并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更名的批复》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更名为“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1001179988209。

鉴于公司上市前的外资股东LillyAsiaVenturesFundII,L.P.、桐实投资有限公司已将公司上市前股份减持完毕。自2022年9月13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三条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沈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26号)的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于2016年1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沈阳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ENYANGXINGQIPHARMACEUTICAL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新运河路25号。

邮政编码:110167。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855.5082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就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作出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经营健康,缔造光明。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药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检验检测服务,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系由沈阳兴齐制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并以沈阳兴齐制药有限公司净资产值作为出资,折合为公司股本6000万股,净资产余额部分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000万股,全部由发起人持有,各发起人以其在沈阳兴齐制药有限公司的权益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并在2011年11月出资完毕。各发起人的具体持股数额及占公司成立时股本总额的比例如下:

号发起人名

称持有公司

股份数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

例序

号发起人名

称持有公司

股份数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万股)(万股)1刘继东2,536.4042.273赵德顺51.000.850,andlenut1,507.5025.125罗秀朝51.000.850Investment

Limited3LillyAsia

Ventures

FundII,

L.P.540.009.000董志得51.000.8504沈阳嘉和创

投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127.502.125张少尧51.000.8505徐凤芹102.001.700段基林51.000.8506张瑞昌102.001.700 杨宇春51.000.8507苗秀娟102.001.700!于江34.000.5678高峨102.001.700"邢士毅25.500.4259彭刚102.001.700#邓艳秋25.500.425赵晓君102.001.700$刘立新25.500.425王洪利51.000.850%李连才25.500.425曲长纯51.000.850&张晓杰20.400.340吴永红51.000.850'李成勇10.200.170马凤明51.000.850总计6000100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855.5082万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的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战略,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公司特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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