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相关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公司分别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42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33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32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31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沈中民四初字第84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1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编号为2015-014的公告。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42号
被告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宏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公司微悬浮法聚氯乙烯糊树脂生产工艺技术秘密的侵害行为;被告沈阳石油化工设计院(以下简称石化院)、沈阳欧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陆科技)、晨宏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属于公司的文件、图纸、电子信息等涉及本案技术秘密的载体;欧陆科技、晨宏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528.98万元;石化院对1,528.98万元中的624.07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33号
无棣新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棣新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公司微悬浮法聚氯乙烯糊树脂生产工艺技术秘密的侵害行为;欧陆科技、山东省滨州港正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海生态)、无棣新创、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方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属于公司的文件、图纸、电子信息等涉及本案技术秘密的载体;欧陆科技、正海生态、无棣新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832万元;辽宁方大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32号
江苏康宁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康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公司微悬浮法聚氯乙烯糊树脂生产工艺技术秘密的侵害行为;石化院、江阴大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大华)、江苏康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属于公司的文件、图纸、电子信息等涉及本案技术秘密的载体;石化院、江阴大华、江苏康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24.07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31号
唐山三友氯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三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公司微悬浮法聚氯乙烯糊树脂生产工艺技术秘密的侵害行为;欧陆科技、唐山三友、辽宁方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属于公司的文件、图纸、电子信息等涉及本案技术秘密的载体;欧陆科技、唐山三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875万元;辽宁方大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沈中民四初字第840号
被告欧陆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公司微悬浮法聚氯乙烯糊树脂生产工艺技术秘密的侵害行为,返还属于公司的文件、图纸、电子信息等涉及本案技术秘密的载体;欧陆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72万元。
三、该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潜在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胜诉诉讼的执行情况确认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