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与保理融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16年度融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及《关于沈煤集团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预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至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的期间内需向银行申请的授信总额度为256亿元,其中216.5亿元拟由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提供担保。2016年2月3日沈煤集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沈煤集团同意为公司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焦煤”)与浦发银行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不超过7亿元人民币。内容详见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保理业务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9)。2016年11月9日,沈阳焦煤与浦发银行签订《保理协议》,保理融资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35亿元。
在此授信额度下及协议范围内,2016年11月18日,沈阳焦煤与浦发银行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和《保理融资协议》,沈阳焦煤通过将21,834,600.30元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浦发银行的方式,获取其提供的1,700万元融资贷款,沈煤集团为上述保理融资提供了担保。具体如下: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焦煤”)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二)应收账款转让
1.沈阳焦煤同意将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钢铁”)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浦发银行,具体应收账款为:
2.沈阳焦煤授权浦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定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相应转让登记手续,并在登记公示系统中对相关已转让的应收账款情况进行描述。
(三)保理融资条件
沈阳焦煤与浦发银行约定的保理融资条件为:
(四)《融资保理协议》项下的利率及支付方式
1.《融资保理协议》项下利息的支付方式为利随本清,融资利息从浦发银行发放融资款项之日起按照实际放款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
2.浦发银行有权对沈阳焦煤到期应付未付的融资本金计收罚金。
3.沈阳焦煤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融资款项的,浦发银行有权就其违约使用的融资金额计收挪用罚息。
4.浦发银行对沈阳焦煤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五)《融资保理协议》项下的提前还款和提前到期
沈阳焦煤可以进行提前还款,但前提是经浦发银行书面同意,且浦发银行有权要求沈阳焦煤支付违约金,且该等提前还款应立即视为提前到期。
(六)《融资保理协议》项下的转让条款
沈阳焦煤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浦发银行可以随时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者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并可向该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信息。
(七)《融资保理协议》项下的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
《融资保理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解释,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应向浦发银行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生效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和《融资保理协议》均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和《融资保理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上述协议的签署将进一步优化本公司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本公司与沈阳焦煤的整体运营效率、提高财务管理能力、降低运营成本,对本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
三、风险提示
1.本协议存在不能完全履行的风险,如发生不能完全履行事项,本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
2、《保理融资协议》。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8日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与保理融资协议的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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