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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投资者说明会预告的更正公告

发布日期:2016/11/25 1:34:30 浏览:806

原标题:沈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投资者说明会预告的更正公告

股票代码:600306股票简称:*ST商城公告编号:2016-101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投资者说明会预告的更正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预告公告》(公告编号:2016-100号)。因工作人员疏忽,该公告“重要内容提示部分第2项——说明会召开时间”存在一处录入错误,现予以更正。

具体内容更正如下:

原披露内容:

“2、说明会召开时间:2016年11月25日(星期二)上午10:00-11:00时”。

更正后披露内容:

“2、说明会召开时间:2016年11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00-11:00时”。

除以上情况外,其他内容不变。公司今后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复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的错误再次发生。

公司对因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4日

证券代码:600306股票简称:*ST商城编号:临2016-102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情况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披露了《沈阳商业城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及相关文件(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披露的临2016-097、098、099、100号公告及相关文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有关要求,公司应当对预案披露之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自查,自查期间为自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之日(2016年9月30日)至公司股票因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前一交易日(2016年11月18日)。由于公司2016年11月24日披露《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时,尚未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交易数据,因而,公司未在《终止说明》中披露相关自查情况。

目前,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文件,经核查,公司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之日(2016年9月30日)至公司股票因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前一交易日(2016年11月18日)期间,持有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如下:

一、公司前十大股东持有公司股票变动情况

(一)重组预案披露之日(2016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

(二)拟终止本次重组事项开始停牌前一交易日(2016年11月18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

上述机构及人员除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外,均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未向公司派遣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亦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讨论与决策。在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开始停牌前,公司及有关各方严格控制内幕消息知情人范围。

二、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持有公司股票变动情况

因公司前十大股东均为流通股东,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持有公司股票变动情况见“一、公司前十大股东持有公司股票变动情况”。

三、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持有公司股票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书面查询证明,自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之日(2016年9月30日)至公司股票因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前一交易日(2016年11月18日),交易对方及内幕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4日

证券代码:600306证券简称:*ST商城编号:2016-103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沈阳

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商业城”)于2016年9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拟将所持有的铁西百货99.82股权转让给莱茵城置业。2016年11月19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拟召开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

2016年11月21日收到了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30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与交易对方、各中介就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回复如下。

本回复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修订稿)》”)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问题一、请你公司明确导致拟终止本次重组的前置条件的具体内容,并说明是否已在重组预案中充分披露不能取得的风险,并提示如短期内不能取得本次重组将可能终止。

回复:

(一)前置条件的具体内容

公司于2016年11月19日发布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了“鉴于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预计本次重组的前置条件短期内无法取得,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拟召开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前置条件的具体内容为:取得金融债权人同意函。

商业城的金融债权人包括盛京银行、,铁西百货的金融债权人为中信银行。

根据商业城与盛京银行签署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第十五条在授信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转让主要资产,不得进行超出注册资金20的对外投资,不得提前清偿其他产期债务,不得放弃、怠于追索任何已到期债权。”在该授信额度内,商业城与盛京银行签署多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约定“8.5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1)借款人、担保人改变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股权、设备)等。……”

根据商业城、铁西百货分别与中信银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6.1在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甲方经营决策的任何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情形,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6.2甲方转让、出租或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债务设定担保等方式处分其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部分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情形的,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在授信额度内,商业城、铁西百货分别与中信银行签署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也有上述类似的限制性条款。

综上,由于相关贷款合同的限制性条款约束,取得金融债权人盛京银行和中信银行的同意函,是实施本次重组的前置条件。

(二)公司已在重组预案中披露相关风险

公司已在2016年10月27日发布的《预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中披露“未取得金融债权人盛京银行和中信银行同意本次重组的风险”,考虑到未能取得金融债权人同意函的风险是从项目启动至项目能否实施一直存在的风险,因此在重组预案中并未提示短期内不能获得金融债权人同意函项目即可能终止的风险。相关重大风险提示具体如下:

“七、未取得金融债权人盛京银行和中信银行同意本次重组的风险

截至《预案(修订稿)》出具日,商业城向盛京银行借款本金余额合计10亿元、银行承兑汇票6亿元(银行保证金比例为50),商业城向中信银行借款本金余额合计1.2亿元。标的公司铁西百货向中信银行借款的本金余额合计1.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290万元(银行保证金比例为50)。根据商业城与盛京银行、中信银行签署的贷款合同的约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商业城需获得债权人的同意。根据标的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的贷款合同的约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标的资产需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商业城、标的公司与债权人相关沟通事项仍在进行中。

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商业城、标的公司均尚未取得金融债权人的同意。商业城、铁西百货现作出如下承诺:(1)商业城、铁西百货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所有金融债权人关于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同意函;(2)如不能按期取得相关同意函且在金融债权人要求对相应贷款及承兑进行提前偿还的情况下,商业城、铁西百货将采取其他增信措施或提前归还借款,以保障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

如交割日之前不能取得上述金融债权人同意函且上述金融债权人要求提前偿还的情况下,商业城、铁西百货面临提前还款的压力,如在上述欠款不能提前偿还的情况下实施资产交割,商业城、铁西百货将面临贷款合同的违约风险。”

问题二、请公司董事会、重组财务顾问、交易对方分别说明“短期内”取得上述前置条件是否为实施本次重组的前提。如是,请说明是否已充分披露并解释原因;如否,请说明因此取消本次重组的理由和依据。

回复:

(一)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自启动以来,公司及有关各方均积极推进本次重组的相关工作。鉴于上市公司目前与金融债权人的沟通情况,公司预计金融债权人同意函无法取得,盛京银行已出具不同意上市公司出售铁西百货99.82股权的函,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为此,经友好协商,交易双方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于“短期内”取得相关前置条件的说明

取得金融债权人同意函是本次重组实施的前置条件之一,该前置条件并非一定要在“短期内”取得,但上市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首次披露拟出售铁西百货99.82股权之日起至今,上市公司同金融债权人积极沟通,寻求支持,然而一直未取得其对本次重组的同意。

金融债权人同意函事项,与公司整体的融资安排密切相关。公司目前的现状如下:

1)公司2013年在盛京银行申请的13亿元的总体授信将于2016年12月到期,2016年10月公司向盛京银行申请的14亿新增授信目前仍未获得盛京银行的批准;

2)2016年12月盛京银行13亿元总体授信到期前,公司在盛京银行的其余10亿元贷款即将到期,若14亿授信的申请不能获得盛京银行批准,公司将面临较大的还款压力,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

3)截至本文件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收到盛京银行不同意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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