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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隆嘉”诉大连“新隆嘉”侵权大连“新隆嘉”公司被判变更企业名称

发布日期:2018/5/14 12:08:02 浏览:1075

来源时间为:2018-04-25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汤洋)“新隆嘉”这个名字,对很多人来说,都很熟悉。

沈阳“新隆嘉”和大连“新隆嘉”就因为这个名字,打起了官司。

昨日,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大连“新隆嘉”停止使用“新隆嘉”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其注册的含有“新隆嘉”字样的企业名称。

沈阳“新隆嘉”告大连“新隆嘉”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沈阳新隆嘉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土畜产品、企业管理咨询等。《公司章程》记载:李某为公司唯一股东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在沈阳新隆嘉公司成立之前及成立之后,李某也作为经营者自2012年9月至2016年7月,在大连中山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州区、金州新区的众多街道成立了数十家以“新隆嘉”为字号的超市(均为个体工商户),这些个体工商户分别出具从属证明,均自认隶属于沈阳新隆嘉公司并接受其管理。

大连新隆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等。

于是,沈阳新隆嘉公司将大连新隆嘉公司起诉到法院,认为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大连“新隆嘉”被判停止侵权

变更含“新隆嘉”的企业名称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在沈阳新隆嘉公司成立之前,沈阳新隆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大连成立并经营多家以“新隆嘉”为字号的超市,建立了一定的公众知晓度和市场基础。

在沈阳新隆嘉公司成立之后,沈阳新隆嘉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继续在大连成立并经营多家以“新隆嘉”为字号的超市,不断扩大了市场范围。

尽管沈阳新隆嘉公司与以“新隆嘉”为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属不同的法律主体,但沈阳新隆嘉公司一审提交的《从属证明》中,个体工商户均作出其隶属于沈阳新隆嘉公司并接受其管理的自认,且沈阳新隆嘉公司的唯一股东李某同时也是以“新隆嘉”为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沈阳新隆嘉公司与以“新隆嘉”字号命名的个体工商户是一脉相承。

从以“新隆嘉”为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大连不同区域的注册成立情况等可以看出:沈阳新隆嘉公司使用的“新隆嘉”企业名称在大连市场及百姓生活中有广泛的市场覆盖面和影响力,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大连新隆嘉公司与沈阳新隆嘉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包括企业管理咨询,大连新隆嘉公司擅自使用沈阳新隆嘉公司使用在先、登记注册在先、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新隆嘉”企业名称,对于沈阳新隆嘉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了侵害,导致社会公众对登记注册在后、使用在后的大连新隆嘉公司和沈阳新隆嘉公司之间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与误认,对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侵害。

因此,大连新隆嘉公司的企业名称对沈阳新隆嘉公司造成了侵害,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害,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应将其企业名称予以变更。

昨日,记者从2017年度辽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了解到,法院判决大连新隆嘉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新隆嘉”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连新隆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其注册的含有“新隆嘉”字样的企业名称。

案件典型意义

个体工商户经营中使用的字号在一定地域范围的市场上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在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个体工商户与有限公司系一脉相承的经营主体、且有限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与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字号相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字号的知名度也为有限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具有知名度。

沈阳新隆嘉超市有限公司使用的“新隆嘉”企业名称在市场上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大连新隆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新隆嘉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大连新隆嘉公司擅自使用沈阳新隆嘉公司使用在先、注册在先、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新隆嘉”企业名称,不但对于沈阳新隆嘉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了侵害,也导致社会公众对注册在后、使用在后的大连新隆嘉公司和沈阳新隆嘉公司之间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与误认,对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侵害。

本案为知识产权类案件中涉及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市场导向作用。

辽宁知识产权案件审判

逐步推进“三合一”改革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汤洋)商业维权诉讼数量明显增多、诉讼规模扩大,权利人更加注重临时保护措施的运用。

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正逐步推进在全省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

昨日,辽宁省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7年度辽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情况及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案件大幅增长

商标权案件最多

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省法院全年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677件,比2016年增加590件,。全省法院全年共审结2317件,比2016年多结案536件,结案率为86.55。其中调解、撤诉共1436件,调撤率为61.98。

受理案件具体包括:著作权案件769件、商标权案件1346件、专利权案件242件、技术合同案件126件、其他类案件194件。

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共35件,结案29件,结案率为82.86。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共38件,结案28件,结案率为73.68。

2017年全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2016年增长27.14。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说明市场主体创新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同时也说明侵权行为的类型、范围越来越广,损害后果也更加严重,因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

专利权、商标权案件增长较快

商业维权诉讼数量明显增多

专利权、商标权案件增长较快,2017年该两类案件数量分别较2016年增长约一倍,两类案件总数在2017年总受案数中占了近六成。可以看出,企业不断自主创新,拥有了更多属于自己的核心技术,企业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不断增加技术优势,同时,企业越来越注重自身品牌的建立,品牌效应是企业占领市场份额的主要手段。

2017年全省法院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比2016年增加了65.79。合同类纠纷的案件数量和比重呈现上升趋势反映出权利人更加注重通过开发、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实现智力成果的转化应用,无形资产的市场运作更加活跃。

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诸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商业诋毁、侵害商业秘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数量越来越多,侵权形态越来越多样化、隐蔽化、动态化,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面临更多的难题。

商业维权诉讼数量明显增多、诉讼规模扩大,审理难度增加。知识产权商业维权俗称“打包维权”,就是通过地区集中授权维权,形成规模效应,权利主体与被授权方共同获利,可激发权利主体和维权代理人的维权积极性。商业维权诉讼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往往专业性较强,但被告方的应诉水平参差不齐,不能形成有针对性、高质量的诉辩对抗的情况时常出现,法院审理中的工作量因此加大,尤其在赔偿数额认定方面,缺乏客观证据,法官需综合各种相关因素酌定,增加了裁判难度。

权利人更加注重临时保护措施的运用。知识产权案件中申请诉中停止侵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的越来越多。这反映出当事人越来越善于运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司法救济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得到加强。

全省知识产权案件审判

逐步推进“三合一”改革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即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这有利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审判质效,是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机制的全方位改革,是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的重要举措。

辽宁高院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目前,正逐步推进在全省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计划除了辽宁自由贸易实验区所在城市即沈阳、大连、营口外,将我省其余城市划分东西两个片区,分别指定一个中级法院集中管辖该片区的知识产权案件。

今年对我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实行地域性集中管辖,之后,经与省级和有关市的政法机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再实施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跨地区集中管辖,进而完成我省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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