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在教练的陪同下开着教练车上路练车,途中追尾一辆私家车。事后,驾校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称:“开车的是学员没有驾驶资格,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向驾校支付保险金1.7万元。
2013年,沈阳市民吴宇(化名)在大东区一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报考驾照。11月10日晚,吴宇在教练的带领下开教练车上路练习,晚10时许,行驶到腾飞一街二环桥下时,路上车辆突然增多,吴宇有些慌张,一不留神与曹某开的车辆发生追尾。双方车辆损坏,曹某车上的乘客受伤。
事后交警认定吴宇负全部责任。两车损失鉴定费共计875元,驾校支付两车修理费共计1.6万元。
在事发之前,也就是2013年6月,该驾校为教练车向沈阳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事发后,驾校与保险公司就理赔事宜迟迟没能达成协议。
保险公司提出,按照双方签订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无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车辆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拒绝赔偿,“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吴宇未取得驾驶资格,因此,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随后,该驾校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员在学习过程中无证驾驶车辆是必然的,被告明知承保的教练车存在上述情形,仍然作出承保决定,应视为其放弃对该免责条款的抗辩。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驾校支付保险金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