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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首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交易所作者:佚名2015-12-3105:58:27
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首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东北制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东
北制药的委托担任其拟实施首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之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
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本所律师查验了东北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相关文件。根据核查结
果,东北制药于1996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发审字
[1996]41号)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1996年5月
2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通知书》(深证发[1996]121号)核准,东北制
药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东北制药目前的证券代码为“000597”,
证券简称为“东北制药”。
本所律师认为,东北制药作为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
司,目前依法存续,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查验了东北制药于其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式)》(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根据核查结果,前述《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东北制药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一)项的相关要求。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东北制药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
存在东北制药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