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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股份: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2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1/8/7 22:49:05 浏览:1087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管期限为15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辽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议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辽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辽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将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条利润分配政策与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应着眼于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拟定调整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该项调整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调整后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作出决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二)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需要就此出具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该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三)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

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股东大会应依法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及时间间隔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当年盈利,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

2.现金分红的比例

(1)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利润分配总额的2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的优先顺序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为保持公司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分红。

法定公积金转增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三条利润分配顺序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本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四)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六)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6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信函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实时通讯软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实时通讯软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股票发行后,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相关网站(以下称“本章程指定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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