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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1 17:39:11 浏览:230

来源时间为:2021-12-11

证券代码:000692证券简称:惠天热电公告编号:2021-65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2021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8日以电话和网络传输方式发出。

2、会议于2021年12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

4、会议由董事长吴迪召集召开。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债务方以资抵债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债务方以资抵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6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67)”。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000692证券简称:惠天热电公告编号:2021-66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务方以资抵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拟将其持有的信访局大楼和报业大厦两座大楼资产经评估作价后以23,352.48万元代替沈阳城建智慧产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产业园”)和沈阳惠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房地产”)等额偿还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热电”或“公司”)的债务。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概述

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24日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持有的惠天房地产51股权进行挂牌转让,智慧产业园受让了上述股权,并于2018年12月26日办理了产权交割。公司持有惠天房地产股权由100变更为49。在上述股权转让以前,多年来公司(包括其全资子公司)先后累计对惠天房地产形成财务资助37,312.45万元(截至目前统计)。股权受让双方约定,上述公司对惠天房地产的债权,分别由股权受让方智慧产业园(承担51)和惠天房地产(承担49)分别偿还给本公司,并于2020年4月补充约定于2020年11月30日前分别偿还各自承担部分的20,剩余债务于2021年11月30日前全部偿还。基于惠天房地产和智慧产业园的实际经营情况,其所欠惠天热电上述债务暂无法偿还。截至目前统计,公司应收智慧产业园本息合计20,352.48万元,应收惠天房地产本息合计16,959.97万元。

为保障公司权益,经与各方积极沟通协商,努力寻求可行性偿债方案,最终确定由智慧产业园的母公司城建集团将持有的信访局大楼和报业大厦两座房产资产经评估作价后以23,352.48万元代替智慧产业园、惠天房地产等额偿还所欠惠天热电债务。本次以资抵债完成后,智慧产业园所欠债务将全额偿还,惠天房地产所欠债务降至13,959.97万元。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债务方以资抵债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偿债方基本情况介绍

1、基本信息

名称: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6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谭成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场地租赁,市政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1999年02月09日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阳市国资委(持有100股权)

2、关系说明

城建集团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关联方经营状况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城建集团资产总额为1,085,413万元,净资产为-171,474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144,846万元,净利润为-91,035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21年9月30日,城建集团资产总额为1,072,329万元,净资产为-186,747万元;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为7,736万元,净利润为-15,20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其他

城建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1)报业大厦: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229号,权利人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共有情况单独所有,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划拨/自建房,用途:机关团体用地/办公,共用宗地面积933.91㎡/房屋建筑面积19433.91㎡,使用期限长期,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总层数23层,地上21层,地下2层,地下两层为设备间。

(2)信访局大楼: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436号,房屋所有权人沈阳市反贪污贿赂局,房屋坐落沈河区市府大路436号,产别全民单位产,结构钢混,房屋总层数10层,所在层数1-9层,地下1层为设备间及物业办公室,建筑面积7455.87平方米,用途为办公,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2223平方米,用途技术业务楼。

根据沈阳市国资委2021年11月17日《关于做好划转评估工作的通知》将报业大厦和信访局大楼注入城建集团,注入后城建集团以此房产资产进行抵债。

2、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本次拟抵债标的资产由惠天热电和城建集团共同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卓信大华评报字(2021)第8302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0月31日。

通过市场法评估过程,在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本次抵债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市场价值为28,895.04万元。

3、评估方法的确定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单项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收益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地产,用途为办公,由于沈阳市房屋租赁市场不太成熟,实际租售比不合理,故本次评估不适宜选用收益法。

市场法是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与评估对象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进行比较修正,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的经济行为及评估人员收集的相关资料,与评估对象在同一供求范围的类似房地产交易较多,因此,适用于市场法评估。

成本法是从房地产构建的角度反映资产的价值,不能反映房地产的真实市场价值,且本次评估为市场价值评估,故本次评估不宜采用成本法。

四、定价原则

经双方协商,以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卓信大华评报字(2021)第8302号”评估报告确定的两处房产评估值28,895.04万元,减去城建集团需承担的约5,435.48万元税费,两处房产实际抵债金额为23,352.48万元(其中:抵偿智慧产业园所欠债务20,352.48万元;抵偿惠天房地产所欠债务3,000万元)。本次以资抵债完成后,惠天房地产对惠天热电的债务将降至13,959.97万元。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摘录)

就本次以资抵债交易,相关各方将拟定并签署《房产偿债协议》进行约定。拟定协议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甲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沈阳城建智慧产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丁方:沈阳惠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经甲、乙、丙、丁四方确认,乙方将其拥有的沈阳市报业大厦(位于中山路229号,建筑面积19433.91平方米)和沈阳市信访局大楼(位于市府大路436号,建筑面积7455.87平方米)两处房产评估作价代丙方和丁方偿还欠甲方的部分债务。

2、甲方同意乙方以转让房产产权的方式代丙方和丁方偿还部分的等额债务。

3、经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事务所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2021)第8302号),本次偿债的房产评估值为28,895.04万元(含税)。

4、本次偿债的顺序,优先偿还丙方欠甲方的债务20,352.48万元,偿还丁方欠甲方债务中的3,000万元。

本次偿债完成后,丙方对甲方的债务消灭;丁方对甲方的债务余额为13,959.97万元。

5、本次偿债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负由甲乙双方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6、前述第4条,上述房产价值减去抵债金额所剩余款用乙方缴纳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该笔费用甲方应于办理房产产权变更当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全额支付。若甲方逾期支付则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内任何一方均不再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义务。

7、乙方保证偿债房产和所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清晰,对偿债房产资产和所属土地使用权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利,不存在其他负债及其他抵押、质押、冻结、查封等第三者权利或限制房产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涉及偿债房屋的任何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在房屋偿债范围内,任何未经双方确认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仍由乙方承担。甲方取得房产产权后,因甲方原因导致偿债房产与第三方所产生的民事、经济纠纷及其法律权责与乙方无关。

8、在交接前,乙方负责采取一切必要行动,避免导致偿债资产处于不利于甲方的状态或发生不利于甲方的变化(正常折旧及非乙方原因除外),乙方保证偿债房屋的安全、完整。

9、交接时,乙方保证偿债房产不存在欠缴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采暖费等日常经营所需要缴纳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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