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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开发商未达标强制交房最高罚款3万

发布日期:2016/2/2 13:32:06 浏览:405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张林林)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法制办获悉,《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于3月1日起施行,改变以往新房验收重点看建筑质量单一标准,以后现场勘查配套设施必须通过“八项考核”,对于开发商不符合条件强制交房的将处以罚款。

建设部门核查“八项考核”一项未达标就不能交房

《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在新房交付前向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验,现场核验内容包括8个项目:

1.项目主出入口与市政道路相连情况;2.项目主出入大门的街路及项目名称、大门全貌;3.楼门(院)牌号,单元号,户、室、房间号,车库、网点、仓库等门牌号安装情况;4.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完成情况;5.交付使用区域内的道路、绿化、环卫设施、路灯、围墙、机动车停车位、自行车停车棚配件情况;6.是否按规划要求建设了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7.分期开发、分期交付的项目,按规划要求需配建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未与项目同步建设时,开发商落实的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配套设施完成情况;8.分期开发项目与施工场地的隔离设施完成情况。

据了解,8个项目只要有一项未达标就不能交房。比如园区内道路未修完、停车位没有完工等。沈阳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规划中有幼儿园而实际未建或未建完,也不许交房,目的就是督促开发商完善交房条件,预计新政实施后,以后交房纠纷会减少。

未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不得交房

《办法》简化验收报件,将验收重点转为现场检查,同时加强了商品房交付使用监管。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核查合格项目出具《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未取得该确认书的,房产部门不予受理备案手续,该商品房不得交付使用。

对于未达到标准强制交房的,将处以房屋交易额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不高于3万元的罚款。

对于未达标强制交房的,市民可拨打沈阳市建委城建热线12319投诉。

据悉,从2010年至今,有关商品房违规交付使用的投诉年均1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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