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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21 20:52:56 浏览: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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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监察机关和民心网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由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政府法制部门予以通报,并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评价和日常监督机制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执法检查,会同省工商联选择部分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作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通过定期走访、组织评议等方式,听取企业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解答企业有关涉法问题的咨询,受理举报投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通报处理纠正违法行为情况和行政执法普遍性问题的改进措施。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12月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队伍建设。认真抓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各项工作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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