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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4/7 9:52:22 浏览:1231

为深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提升依法治档水平,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沈政发﹝2015﹞12号)要求,我局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制定了《沈阳市档案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试行)》和《沈阳市档案局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试行)》,并对《沈阳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等制度进行了修订,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附件:1.沈阳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2.沈阳市档案局馆“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管理办法(试行)3.沈阳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制度4.沈阳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5.沈阳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6.沈阳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7.沈阳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8.沈阳市档案局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9.沈阳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10.沈阳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11.沈阳市档案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试行)12.沈阳市档案局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试行)沈阳市档案局2015年12月15日附件1沈阳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辽宁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一)档案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二)以市档案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二)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三)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市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市档案局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制度原则,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第七条局长代表市档案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市档案局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长决策。第八条市档案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第九条市档案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市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市档案局综合法制处应当为市档案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好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二)遗漏必要的信息;(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第十二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备选档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第十三条根据实际需要,决策承办部门选聘3名以上在决策事项所涉及转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决策备选档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第十四条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要决策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做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第十五条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决策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档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第十六条决策备选档案提交市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市档案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第十七条提交市档案局局务会议重大决策提议,由局长确定。第十八条提交市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送以下资料(视实际情况需要选取):(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二)风险预测报告;(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资料;(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应当报送有关资料;(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七)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第十九条市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二)决策承办部门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三)决策事项的市档案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五)局长在讨论之间不发表倾向性意见。第二十条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事项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第二十一条局长一般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第二十二条市档案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五)主要分歧意见;(六)局长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市档案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第二十四条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第二十五条市档案局办公室应担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及工作要求。第二十六条执行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档案局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在出现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局长或分管局长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第二十七条根据执行部门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制度规定的审议决定程序,可以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档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局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第二十八条市档案局综合法制处负责市档案局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市档案局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档案局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或修正的,可以向执行单位部门提出质疑或建议。第三十条市档案局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的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执行单位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法人,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2沈阳市档案局馆“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强化民主决策,提高领导班子决策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推动局馆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局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第三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第四条要进一步健全议事规则,明确决策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档案部门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二)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全市档案事业建设等重大事项。(三)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除。(四)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五)人员奖惩、评先选优等事项。(六)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重要信访问题、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七)老干部待遇落实事项。(八)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六条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一)后备干部推荐、选拔。(二)中层干部考核、任免。(三)局馆人员非领导职务晋升。第七条重要项目安排事项(一)基本建设工程、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申报与实施。(二)大型设备、大宗办公用品的购置及大型公务活动的举办。(三)固定资产出租、出售、划拨和报废等处置事项。(四)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一)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维修改造工程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二)大型设备、大宗办公用品购置及大型公务活动支出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三)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和车辆维修等公用经费单项支出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第九条局馆党组会议或局馆长办公会议是市档案局馆最高决策形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事项权属经局馆党组会议或局馆长办公会议决定。第十条出席会议成员为局馆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具体事项相关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局馆主要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酝酿。凡需会议做出决策的事项,在提交会议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通过调查研究、专家咨询、征求意见等方式,深入进行调研论证。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应按下列程序集体决策:(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二)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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