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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将必须宣誓

发布日期:2016/9/26 7:55:28 浏览:385

近日,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宣誓人员的范围包括:市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工作部门副职领导、派出机构正副职领导、部门管理机构正职及其他由市政府任命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国家工作人员。

誓词是:“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宣誓仪式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共同组织实施。宣誓人员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根据干部任免文件提出。

市政府任命沈阳市正局级领导的宣誓仪式,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一名副市长主持;市政府任命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可与上述人员宣誓同时进行,也可单独组织。单独组织的,由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市长或委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局长主持。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的姓名。

集体宣誓时,由主持人从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依次报自己的姓名。

按照要求,宣誓仪式应在任命机关任命通过后30日内进行。举办宣誓仪式的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一般安排在市政府机关办公场所或市政府机关常用会议场所。

宣誓时,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任职单位代表等出席宣誓仪式。根据需要,可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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