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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30 5:36:23 浏览:580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国土局《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

市规划国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市供给侧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30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规划国土局完成了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标准更新工作,制定了不同土地用途(业态、主要功能)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

一、凡以有偿方式供应的土地,出让底价在评估测算基础上,按照市地价评审委员会定价等程序确定,不得直接套用本基准地价标准(附件1中表1、2、3)。

二、土地级别范围分商服、住宅和工业3种,其他用途(业态、主要功能)土地级别范围参照上述3种用途确定。

三、基准地价标准为平均容积率对应的价格标准,其他容积率基准地价标准为平均容积率价格标准乘以容积率的修正系数。

四、出让金标准为地面价格,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价格标准,不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及新征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五、商服用地基准地价标准按照一级类和二级类分别确定。在按照二级类进行评估定价时,须由区政府明确二级类(业态、主要功能),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七、本标准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解释。

附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的通知》相关参考资料:
沈阳市最高地价、基准地价、重庆市基准地价更新、山东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招标结束、重庆市基准地价、基准地价修正体系、淄博基准地价、毕节市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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