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中国申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并于2016年2月23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60356】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于2016年3月1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60356】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于2016年3月16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60356】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于2016年6月3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60356】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
公司2016年7月6日收到转发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160356号),中国证监会同意恢复审查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答复材料,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上述事宜的后续进展情况。
公司相关信息以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