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预购商品房预告与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开发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
9、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辽宁省自然人商品交易税收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维修基金、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贷款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个人贷款受理窗口进行申请。
2、审核:受理人员按贷款政策进行个人信用(含配偶)及材料审核,录入表中信息、复核合格后,系统输出合同文本、贷款借据及委托扣款协议等文本。
3、签字: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办理银行还款卡(折)后在上述文本签字确认。
4、办理抵押: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贷款窗口办理抵押登记。
5、放款:待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管理部复核贷款材料后委托银行将贷款划入资金监管公司账户(郊县除外),借款人凭身份证原件到委托银行领取相应回执。
6、还款:借款人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还款期内可变更一次还款方式。
★准贷时限及房源规定:
借款人在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下发24个月内准予申请(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24个月内准予申请)。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划内,可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平房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