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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发布日期:2016/11/25 1:34:34 浏览:809

展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教学质量监控、教学管理以及教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等进行审议。

第七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学院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确定。

第四十七条学院教师依法享有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九条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院建立培训制度,对教师和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条学院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院每学年对教师和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学生

第五十三条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生依法享有和履行《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院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收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接收转入学院的学生,复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学籍。学院按国家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严格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六条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章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学院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院变更名称、地点、层次、类别、院长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

第五十八条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九条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条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的受教育者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二)应发的教职工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学院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学院章程修改的程序为董事长提出修改建议,由学院董事会审议,经2/3以上董事同意,并在30日内,报审批机关核准。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它规章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转设为辽宁理工学院并经审批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教育部关于同意渤海大学文理学院》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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