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8-01-0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区、区、区、区、区、区、新区、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71元调整为1183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24元调整为1345元。
二、区、市、县、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61元调整为986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84元调整为1121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返回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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