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
1.小微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2.优惠政策:减半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3.优惠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9号)。
4.优惠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5.减免条件: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企业。
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且符合小微型企业条件的。
6.减免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市局审批。
申请减免税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申请书
(2)表明纳税人所从事行业的资料(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表明纳税人从业人数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工资手册或12月份职工工资表或银行发放工资证明的复印件);
(4)表明纳税人资产总额情况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5)表明纳税人营业收入情况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利润表复印件);
(6)表明所得税汇算情况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要投资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