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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在沈阳开展诊所发展试点工作鼓励医生全职或兼职开办诊所

发布日期:2020/2/21 0:21:24 浏览:285

来源时间为: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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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辽宁将在沈阳开展诊所发展试点工作鼓励医生全职或兼职开办诊所

近日,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联合辽宁省发改委、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开展促进沈阳市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今明两年,辽宁省将在沈阳市各区、县(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简化诊所准入程序,鼓励医生全职或者兼职开办诊所,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

根据《方案》,沈阳市各区、县(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取消诊所设置审批制度,改为备案制度管理。开办诊所只需在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并完善有利于诊所发展的相关政策,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自主定价。

《方案》指出,诊所是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鼓励各区、县(市)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2020年6月底前,各区、县(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至少确定1至2家诊所,将其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

辽宁省放宽沈阳市诊所准入条件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督管理。《方案》明确,诊所要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报送和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加强对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的监督管理,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实现实时监管。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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