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公告了《云南旅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定于 2020 年 2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 B 栋 1 单元 17
楼会议室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本次会议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2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20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公司公告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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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的议案,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或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地点和登记时间。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题,并按《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共 21 人,持有(代表)公司股份 532,445,253 股,占公司总股本 1,012,434,813
股的 52.5906,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 170,561,2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人,代表股份 423,561,49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8359,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 61,677,51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6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名,代表股份
108,883,75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754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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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70,561,26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6.84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1,677,5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9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08,883,7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7546%。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具有《股东大会规
则》规定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见证,出席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
(一)审议的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是:
审议《公司关于子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二)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 , 提 案 的 具 体 内 容 请 查 阅 2020 年 1 月 18 日 刊 载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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