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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等其他公告。
(三)上述提案需对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
票。
(四)上述提案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
自然人股东李坚需回避表决。
现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
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含现场和网络投票)如下:
议题:审议《公司关于子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暨关联交易的
提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70,561,167 股,反对 0 股,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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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关联方股东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赞成 170,561,1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0 股;弃权 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二)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及出席会议
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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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为《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旅游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安信 经办律师:陈自航
李秀丽
2020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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