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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点会展活动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22 2:13:50 浏览:39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重点会展活动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重点会展活动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会展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服务保障工作机制和体系,提升城市形象、扩大城市影响,促进会展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50号)要求,围绕我市建设东北区域会展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牢固树立“大会展”理念,全面优化我市会展业发展环境,积极促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树立和扩大城市国际化形象与影响。

二、基本原则

全市重点会展活动服务保障工作由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领导,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通过建立服务保障有效机制,切实加强会展举办方、参展商、场馆、交通、安保、应急等会展服务保障部门之间的配合,确保会展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三、工作任务

一)统筹协调工作。协调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全市会展活动期间服务保障工作,起草重点会展活动服务保障总体实施方案,通报年度会展计划及重点活动安排,汇总分析展会举办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委)

二)宣传报道工作。联络、组织、协调中央和省、市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会展氛围;加大对重点会展活动的宣传报道力度,利用展会平台展示、宣传我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市容市貌、人文历史等;配合重点展会主办单位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三)公共安全工作。制定治安、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专项服务保障方案或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受理主办、承办单位提交的安全许可相关手续和材料,并督促其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布展和展会期间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改正;在会展活动现场设立公安指挥调度中心,加强交通指挥力量,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加强对会展活动现场和全市重点宾馆、酒店治安、现场消防安全、人员疏导、反恐防爆等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四)交通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公共交通服务保障工作;展会期间加大展馆周边常规公交线路运力,根据需要增加配车、加密车隔、延长运营时间;开通到会展活动现场的摆渡专线,保障运行安全,及时疏散乘客;协助市公安局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会展活动现场周边交通秩序,疏导人员和车辆,防止人员滞留;加强对出租车管理,治理非法营运车辆及违规收费行为。展会期间根据需要加强地铁车站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力度,根据客流情况适时采取客流控制、疏导措施,保障地铁运营秩序和乘客乘车安全。(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地铁建设指挥部)

五)工商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办展主体及参展企业的执照审核工作;在会展活动现场由属地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置服务站,负责展会期间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事件;负责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广告。(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六)医疗和公共卫生保障工作。在会展活动现场根据实际情况派驻急救车辆及医护人员;组织协调疾病防控和医疗救治等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七)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餐饮环节食品安全准入审查工作,对入驻展馆和向展馆内供餐的餐饮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展会期间对展馆内及周边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知识产权工作。在展会期间积极开展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受理工作,及时调节处理侵权投诉,加大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九)综合执法工作。做好会展活动现场周边市容环境执法保障工作,依法查处违规占道经营、违规搭建、违规设置广告牌匾、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等行为。(牵头单位:市执法局)

十)公用设施保障工作。负责会展活动现场的水、电、燃气保障工作,派驻工作人员检查、监督用电、燃气使用安全。(牵头单位:市建委)

十一)市容保障工作。指导、协助、监督办展主体做好临时户外广告、标语宣传品等户外广告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工作。(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十二)安全生产保障工作。协调主办、承办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十三)通关服务保障工作。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做好展会通关监管工作,建立进出境展品通关“绿色通道”,采取“优先接单、优先查验、优先放行”的方式,为境外参展商展品通关提供便利。(牵头单位:沈阳海关)

十四)旅游服务保障工作。重点展会期间根据展会内容和季节推出沈阳特色旅游线路和产品,提供旅游宣传资料,做好外埠参展客商在沈期间参观旅游服务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市旅游委)

十五)动物检疫保障工作。负责专项会展活动的动物检疫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参展企业产品进行监管服务,查验参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组织我市有关单位和企业参观农业类会展活动。(牵头单位:市农经委)

十六)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设置重点会展活动办理窗口,按照“风险可控、适当放宽”的原则,除需提前审批许可的商品外,做到“即到即报、即检即放”,确保展品便捷通关、有效监管。(牵头单位: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七)质量监督保障工作。在会展活动现场设置质监服务站,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展品。(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十八)接待服务保障工作。制定国家有关部门领导的接待工作方案,按照国内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做好参展来宾在沈期间的接待工作。(牵头单位:市接待办)

十九)通信服务保障工作。负责会展活动现场的通讯服务保障工作,重点展会配置临时通信车辆,提高通信保障能力。(牵头单位:中国移动沈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沈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沈阳分公司)

二十)属地服务保障工作。制定属地会展活动的安全、交通、住宿及卫生医疗等综合服务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清理整治展馆周边市容环境;积极开展招展引会工作,吸引会展相关企业入驻并做好服务工作,促进会展产业集聚发展。(牵头单位:有关区、县(市)政府)

二十一)展会筹办工作。组展企业和会展服务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全市重点展会给予一定支持,为参展商提供优质、优惠服务;各展馆要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及下月会展活动情况报送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组展企业要在组织展会过程中及时将主办单位需求、存在的问题等信息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负责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市展览业协会)

二十二)志愿者服务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配合有关部门需求,组织、招聘、培训志愿者参与会展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志愿者的统筹管理、团队建设、后勤服务、总结表彰及联络和文化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团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点会展活动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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