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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5沈经区:2015年沈阳经济区城镇化保障性住房建设集合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发布日期:2018/4/20 7:46:15 浏览:287

来源时间为:2018-04-18

2015年沈阳经济区城镇化保障性住房建设集合债券

2018年付息公告

2015年沈阳经济区城镇化保障性住房建设集合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5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始支付债券发行总额20的本金以及

自2017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28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及兑付

部分本金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5年沈阳经济区城镇化保障性住房建设集合债

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银行间市场简称“”,代

码:1580138;交易所简称“”,代码:127206。

3、发行人:新民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沈阳近海腾达

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华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2亿元人民币。其中,新民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责任公司的发行金额为5亿元,沈阳近海腾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发行金

额为3亿元,沈阳华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发行金额为4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即本

期债券存续期第3个计息年度开始,逐年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20偿

还债券本金。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票面年利率为

7.17。

7、计息期限:2015年4月29日至2022年4月28日止。

8、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付

条款,即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个计息年度开始,逐年按照债券发行总

额的20偿还债券本金。

9、付息日:2016年至2022年每年4月29日付息,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上市地点: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流通。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付息计息期限:2017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28日。

2、本年度债券利率:7.17。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27日。截

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

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2018年4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其利息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该托管客户的开户代理机构按期划

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

持有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其结

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3、本期债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

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投资者付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

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

确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

[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

扣代缴,就地入库。

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之一:新民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新民市市府路

4号

联系人:李杰

联系电话:024-27859229

邮政编码:110300

发行人之二:沈阳近海腾达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辽中县沈阳近海经济区近海大街1号

联系人:马昊

联系电话:024-87890955

邮政编码:110200

发行人之三:沈阳华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

联系人:杨莹莹

联系电话:024-87115828

邮政编码:110400

2、牵头主承销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大厦6楼

联系人:周易

联系电话:021-38565514

邮政编码:200135

联席主承销商: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

联系人:刘一

联系电话:010-88321559

邮政编码:10004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

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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