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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失业保险新政

发布日期:2020/2/22 14:57:25 浏览:259

来源时间为:2020-02-22

2月21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与沈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我市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举措,切实解决企业当前遇到的实际困难,帮助企业顺利渡过难关。

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539元调整到162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629元调整到1720元。此政策自2020年2月1日执行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

发放失业补助金。为疫情防控期间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参保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发放标准按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5执行。此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

延长待遇领取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此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密切关注CPI及食品价格指数,及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全力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8月31日。

实施稳岗返还。疫情防控期间,对在沈阳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自2019年1月1日起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总额的80给予稳岗返还。

开展“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上年度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给予稳岗返还。此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韩冰

原标题:《沈阳出台失业保险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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