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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4/18 13:35:49 浏览:218

司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参照市场薪酬水平,经考核确定,2022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六、关于修订《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七、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见《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临2023-029)。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八、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见《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临2023-030)。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九、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将于2023年6月30日前召开,特提请公司董事会同意:

一、授权公司董事长择机确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召开时间;

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向公司股东发出《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39证券简称:辽宁成大公告编号:临2023-024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23,554,874.48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314,077,265.91元。公司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1,314,077,265.91元,2022年度实际派发现金股利336,536,159.52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6,623,103,082.61元,本年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7,600,644,189.00元。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份等权利。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50元(含税)。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29,709,816股扣除目前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5,133,273股后的1,524,576,543股为基数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228,686,481.4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下一年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公司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2022年度已实施回购金额为人民币69,861,468.00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若按此计算,则2022年度现金分红总额为298,547,949.45元,占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并报表数)比例为24.40。2022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扣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23,554,874.48元,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以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为298,547,949.45元,占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并报表数)比例为24.40。

(一)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特点

公司业务涉及医药医疗、金融投资、供应链服务(贸易)、能源开发等行业,上述行业基本属于完全市场竞争、资本密集型行业。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对公司经营有相当程度的影响。

(二)公司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公司医药医疗板块分为生物制药和医疗服务。生物制药业务由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开展,主要从事人用疫苗的研发、生产和营销工作。成大生物在疫苗行业已积累丰富的专业知识及技术经验,通过行业领先的核心生产技术生产出高品质的疫苗产品,为全球30多个国家近2000家客户提供产品服务。医疗服务业务由子公司辽宁成大医疗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开展,围绕医院项目和相关的医疗服务等开展工作。

公司的金融投资业务分为长期投资业务和基金业务。长期投资为参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基金业务由两家参股公司华盖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和成大沿海产业(大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开展。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各自领域内都处于行业前列,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包括证券和保险行业在内的金融服务业未来将继续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

公司供应链服务(贸易)业务由辽宁成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辽宁成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和辽宁成大钢铁贸易有限公司3家子公司开展,主要从事纺织品服装出口及大宗商品贸易。

公司能源开发业务主要由子公司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负责开展,专门从事油页岩开采、页岩油生产和销售。

(三)公司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

2022年,公司扎实开展各项工作,持续深化“医药医疗健康产业与金融投资”双轮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完善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单位:元

注:上表中,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追溯重述数。

公司涉及的行业具有行业集中度低,资金需求量大等突出特点。2023年,公司坚持稳健经营,稳中求进,加强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营提质增效。

(四)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

公司非常重视投资者回报,2022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要求充分考虑,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后最终确定。鉴于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公司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此项收益不会同步给公司带来等量的现金增加。为此公司需要在股东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之间做好平衡。公司所属行业的波动性需要一定量的资金用于应对,而留存收益既可提供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又可以保障公司未来分红能力,符合公司股东长远利益和未来发展规划。

(五)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根据公司现状及未来规划,结合公司盈利状况、债务情况和现金流水平及对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计划等因素作出的合理安排。“医药医疗健康产业与金融投资”是公司双轮驱动发展战略确定的核心产业,其收益水平高于现有其他业务,因此公司将继续增加投入,未来会给股东带来更为丰厚的投资回报。同时,公司需要保留适当的资金以保障偿付能力。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障股东的长远利益,增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对本方案表示同意。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39证券简称:辽宁成大编号:临2023-029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对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根据“解释第16号”的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解释第16号”的要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规定。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将因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而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解释第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累积影响数调整2023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影响情况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进行相应变更,从而使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公司聘请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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