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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7/13 3:53:39 浏览:844

规划国土局、建委等部门配合)

15.强化企业关停过程污染防治监管。对于石油开采、石油化工、化工、焦化(含陶瓷)、电镀、有色金属加工、铅蓄电池等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要根据国家发布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止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负责)

16.加强涉重金属工业行业污染防控。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要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总量控制指标,推动涉重金属行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行业准入条件,坚持重金属污染物“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原则,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17.开展历史遗留尾矿库和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开展沈阳福联铁粉加工有限公司、沈阳浑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库陶瓷废渣堆放场、沈北新区新城子化工厂遗留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针对上述地点分别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方案,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市环保局负责)

18.加强污泥处置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场监管。建立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造纸、印染、河道清淤等污泥处置设施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监管。2018年年底前,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率达到100,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0,禁止处理处置后的污泥进入耕地。完成历史堆存污泥无害化处置。组织开展简易垃圾填埋场和无渗滤液处理的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加强综合整治。(市环保局、城管局负责)

四)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维护生态功能。

19.严格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有关区、县(市)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区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未利用地,有关地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不得违法开发利用,影响生态功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20.加强未利用地污染防控工作。依法查处向沙地、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煤炭、石油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农经委、水利局、公安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五)开展耕地和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减少存量。

21.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区、县(市)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建委等部门配合)

22.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报送省环保厅备案。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要与各类规划衔接,确保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农经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3.开展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项目,建立农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体系。依据农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治理修复的重点区域,综合利用农艺调控、种植结构调整、化学钝化、植物修复等措施,选择连片区域,因地制宜开展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试点示范项目,加强治理效果评估,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治理修复技术和模式。2020年底,完成国家、省要求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建立我市农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实现污染耕地筛查和风险等级自动识别、信息综合分析和决策支撑服务。(市农经委、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4.开展我市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修复。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以沈阳地区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重污染工矿企业、遗弃遗留污染地块、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废弃物堆存场所等区域拟开发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2020年年底前,完成沈阳化工厂、东北制药厂北厂区、原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等污染地块的治理修复工作。探索并构建适合本地区的重金属和有机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5.强化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市环保局负责)

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等部门配合)

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农经委等部门配合)

修复后风险评估满足住宅用地标准的地块,可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其他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建委等部门配合)

六)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26.强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市环保局定期向省环保厅报告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各区、县(市)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每年至少组织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农经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7.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县级以上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环保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环保局、规划国土局牵头,市建委等部门配合)

28.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强化土壤环境监管能力。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市、区两级土壤环境监管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环保监察机构要配备专门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和现场执法装备,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监管人员的培训,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9.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深化工业污染源环境监测,重点围绕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土壤污染源头,在重点污染物防控区、工业企业聚集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规模化养殖基地周边,设立长期监测点位,定期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分析土壤环境风险。(市环保局、农经委牵头,市规划国土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30.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区、县(市)环保部门监督推进潜在土壤污染行业企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环境污染。突发土壤污染应急事故时,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重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土壤环境损害评估,及时调查和评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防止污染扩散,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31.成立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全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项重点任务要建立台账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自2018年起,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2.明确责任主体。区、县(市)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要于2017年底前制定、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

33.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分类管理体系。建立受污染地块修复过程监理制度;建立不同类型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体系,并将该体系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法制办、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34.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科技研发产业发展力度。整合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建设。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农经委等部门配合)

35.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合作与交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经委、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36.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农经委、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九)拓宽投资渠道,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

37.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资金支持力度。市、区两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及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风险防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38.统筹相关财政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县(市)。(市财政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农经委、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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