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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7/13 3:53:39 浏览:843

合)

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防治为切入点,在重点区域探索建立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生态补偿制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采取实物补偿或现金补贴等方式,对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自主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农民进行补偿,确保农民收入不减少、农产品有毒有害重金属含量不超标、土壤质量不恶化、农产品产量基本稳定。(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农经委、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39.完善激励政策。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有关政策要求。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国家、省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市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区、县(市)予以适当奖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农经委、地税局、供销社等部门配合)

40.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部门配合)

为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业务培训。引导、支持开展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金融办部门配合)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41.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企业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42.严格评估考核。根据市政府与区、县(市)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区、县(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区、县(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43.依据规定处罚。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县(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区、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区、县(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

44.引导公众监督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建委、农经委等部门配合)

45.鼓励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农经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46.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国土局、建委、农经委等部门配合)

附件: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参考资料:
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海南 土壤污染、土壤污染、杭州 土壤污染、土壤污染详查、土壤污染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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