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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06):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发布日期:2023/6/13 18:33:50 浏览:118

来源时间为:2023-06-12

原标题::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06证券简称:公告编号:2023-055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6日发送至各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23年6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会议由孙世光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表决通过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刘洪涛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由于公司原独立董事焦志常不幸病逝,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刘洪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汪艳娟、魏立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补选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补选刘洪涛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提名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

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任职资格合法,未发现有违《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现象。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经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学历、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议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3日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刘洪涛,男,1972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正高级工程师,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吉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博士后。曾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向海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徐州工程学院教授。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刘洪涛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23年6月12日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刘洪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沈阳商业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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