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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辽宁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面向部分医学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聘708人公告

发布日期:2024/5/7 16:39:38 浏览:3

来源时间为:2024-04-30

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等规定,拟面向部分医学院校公开招聘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708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部分医学院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2023年应届毕业生(择业期内未就业)。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

1.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详见《2024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面向部分医学院校公开招聘计划信息表》(附件3)。

2.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要求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8年5月7日至2006年5月6日(含)期间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执行,具体出生日期的计算方法同上。

3.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2023年应届毕业生可直接报名(择业期内未就业),2024年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经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后,于2024年8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招聘岗位所需的相关资格证书,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5.应聘人员的其他资格条件计算日期截止到2024年5月7日(含)。

6.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三)下列情形不得报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应当回避的;

5.在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并仍处于禁考期的;

6.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8.非地方班的军队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定向生(定向辽宁除外)、委培生及在职人员;

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招聘院校注明“国内部分医学院校”的岗位,采取面试考核方式进行;招聘院校注明“省内其他医学院校”的岗位,采取面试笔试方式进行;详见《2024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面向部分医学院校公开招聘计划信息表》(附件3)。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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