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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3/23 7:51:49 浏览:46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部门统计作用,实现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协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开展部门统计工作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层单位统计工作的指导,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本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准确。

二、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市、区县(市)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建设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要求,利用辖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的市、区县(市)两级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级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

工商、税务部门要按年度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本地区全口径行政登记资料。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季度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变动信息,确保新增单位及时入库和注销单位及时退库,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变动单位的实地核查工作。质监部门要按季度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地区全部单位代码信息,用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代码核准工作。

为将符合规模标准的企业及时纳入常规统计调查,税务部门要每半年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一次本地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名单。

三、规范设立统计调查项目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管理职责和法定程序设立统计调查项目,不得擅自设立或使用失效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经部门领导审批,报同级统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含提请备案的文件、调查方案及表式);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应按统计法律法规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批,避免重复调查。涉外统计调查项目,须依法报经省级以上统计部门批准。制订统计调查制度或方案要严格执行统计标准,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规范设置统计指标,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应优先采用部门管理形成的各类行政记录,全面推广调查对象试填试报等测试论证工作。

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开展备案或审批工作。统计调查项目的备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要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和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及时公布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依法定期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供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各级统计部门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

四、科学组织统计调查

各部门要明确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管理责任,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认真实施统计调查。要保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认真组织开展培训,确保统计人员熟悉掌握调查采用的统计标准、调查方法和现场调查技巧等。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调查行为准则,明确调查任务布置、数据采集、资料审核处理过程中的质量标准和行为规范。按照法定程序将调查内容、报送时间及填报要求告知调查对象并给予必要的指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方法和业务流程搜集统计资料,确保调查对象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并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资料,减少数据处理偏差。

各部门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健全涵盖部门统计调查各环节、各岗位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市区统计部门要在国家统计局制发的《部门统计综合报表制度》基础上,结合地区实际和沈阳智慧城市建设需求,整合各部门统计信息,抓紧制订适合我市及各地区的《部门统计综合报表制度》并贯彻实施。规范统计数据报送渠道,指导各报表单位严格按制度报送数据。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部门数据联网直报。

五、依法依规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

各部门应按照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统计、业务、财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

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布,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或者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会同有关机构共同管理。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与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部门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所采用的统计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便于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各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时应注明来源。

六、完善工作机制,夯实统计基础

市、区县(市)两级政府要进一步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支持统计部门依法履行对部门统计的管理职能。建立部门统计协调工作机制,统筹部门统计工作,促进交流,夯实统计基础,协调解决问题。

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协调本地区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积极推广部门统计改革发展成果,促进部门间沟通协调。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通过明确内部机构、统计人员及职责,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夯实统计基础。要明确承担部门统计的内设机构或在内设机构中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部门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不断充实统计力量,安排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部门统计工作,保持队伍稳定。不断完善统计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规范统计调查流程,积极推进统计规范化运行。积极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数据库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与沈阳智慧城市建设的融合,推行联网直报,加大电子化行政记录有效转化为统计信息的技术开发工作,不断提高部门统计能力和工作水平。

附件:沈阳市统计报表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沈阳市统计报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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