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小伙伴在课间操场上活动时,因为抢毽子而撞到了一起,一个小朋友左臂受伤、粉碎性骨折。
这个突如其来的意外竟相当于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十级。
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个小学生在此次意外中都没有过错,那这赔偿责任应该谁来承担呢?
小磊、小强都是沈阳一所小学的学生,2015年10月8日中午午休时,小磊、小强在操场上活动,双方在抢毽子过程中,发生碰撞,小磊因此受伤。
沈阳市骨科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髁上粉碎骨折”,医嘱记载“石膏外固定,功能练习,定期复查。”并分别建议,“休息一个月”、“避免剧烈活动两周”、“全休两个月”。
小磊的伤情经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小磊左上肢损伤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十级”。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事件发生时,小磊、小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课间活动时因抢毽子发生碰撞,造成小磊受伤,小磊、小强在本次事件中均无过错,应系意外,小磊、小强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应有能力预见到,根据小学生活泼好动的天性,学生在操场上活动有受伤的潜在危险。
小学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与小磊及小强的监护人取得联系,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但学校在课间活动时,两个操场仅有一名值周老师巡视,且小磊受伤后,系同学通知老师后,老师才知道两名同学发生碰撞,未尽到必要管理职责,故对小磊受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认定小学对小磊受伤后果承担40过错赔偿责任,小磊、小强对小磊受伤后果各承担30赔偿责任为宜。因小强系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即张某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小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5万余元;被告小学赔偿小磊7万余元。
小强上诉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均为化名)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
《沈阳:小学生踢毽相撞十级伤残咋赔偿》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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