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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众科技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布日期:2017/11/9 8:51:04 浏览:849

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结果与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票发行方案一致,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六)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合理、价格决策程序合法、发行价格不存在显失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七)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程序和结果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规范性要求。(八)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是因业务发展需要,利用募集资金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高公司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加快公司发展,并非以换取服务为目的。本次的股票发行不涉及《企业会计准则》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或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应进行股份支付相关的账务处理。(九)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为自然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司的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且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已经办理完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十)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十一)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中不存在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十二)在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对赌安排。五、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结论性意见(一)根据《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二)本次发行的8名发行对象人数和资格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的条件,具有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认购的资格。(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发行对象的股票认购款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均已缴纳,公司的本次股票发行结果合法有效。(四)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股份认购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对公司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五)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符合《发行业务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及认购结果合法有效。(六)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股份全部以货币方式认购,不涉及资产评估,不存在资产权属转移的法律风险,不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存在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涉及的相关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情况。(七)公司的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且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已经办理完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为自然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八)本次发行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九)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不存在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等持股平台。六、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声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全体董事签字:全体监事签字: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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