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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致全市纳税人和消费者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18/1/10 9:01:45 浏览:447

来源时间为: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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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致全市纳税人和消费者的一封信2016-08-1906:07:26

尊敬的纳税人和消费者:

您好!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我市税制改革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建筑、、金融、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营改增工作如期实施。为确保您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涉税业务,提高纳税人、消费者开具发票、索取发票的意识,保障税收收入,净化税收环境,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发票领用更便捷

市国家局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保障纳税人及时领用和代开发票。首先,在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增设发票领用、代开窗口,充实素质好、业务精的办税人员,提高办税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纳税人等待时间,保证发票用量和代开质量。其次,大力推行“机打发票”,实现在线开具,定期申报验旧,消费者可在税务机关网站发票信息查询专栏进行发票信息查询。第三,深入实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拓展发票领用形式,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现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网上申领快递寄送发票业务,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全天候完成发票的领用。

二、发票法规再重申

税法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于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若需要临时使用发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由于不开发票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主动索取发票,既是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益具有的权利,也是监督纳税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而应尽的义务。

三、拒开发票可举报

为规范经营者依法开具发票行为,提高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个人消费者索取机打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可以参加摇奖,索取《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可参加刮奖。

税务部门倡导所有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主动索取发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正常税收秩序,共同参与协税护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12366服务热线随时为纳税人和消费者提供发票使用咨询服务。各界人士如遇有经营者拒绝提供发票等违反税收法规情况的,可向纳税服务热线12366投诉举报。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HN666)看全文和讯网今天刊登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致全市纳税人和消费者的一封信》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致全市纳税人和消费者的一封信》相关相似阅读参考资料:
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查询、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资格、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沈阳国家税务局网站、沈阳国家税务局官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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