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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纳税申报途径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1/8 9:02:31 浏览:186

来源时间为:2019-02-15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纳税申报途径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自2019年2月份开始,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定期定额户除外,下同),不再使用辽宁省电子税务局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均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简称“ITS系统”)办理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人,均应以个人身份进行纳税申报(以上“个人”在本通告中统称为“投资者个人”,其对应的经济实体或活动在本通告中统称为“被投资单位”)。

二、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按以下方式和渠道办理申报。

1.ITS扣缴客户端申报。凡被投资单位已经安装ITS扣缴客户端的,可以通过扣缴客户端“生产经营”标签页,为投资者个人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2.ITS系统WEB端申报。投资者个人通过ITS系统WEB端进行申报。

3.办税服务厅申报。投资者个人在办税服务厅,由税务人员使用ITS系统税务局端中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ITS)”模块办理。

三、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按以下方式和渠道办理税款缴纳。

(一)采取ITS扣缴客户端申报的个人,其应缴税款按照以下两种方式缴纳。

1.由投资者个人与银行、主管税务机关签订三方协议后,利用ITS系统扣缴客户端“三方协议缴税”模块进行网上划款缴税。

2.利用ITS系统扣缴客户端“银行端查询缴税”模块,生成并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后,在银行窗口缴纳税款。

(二)采取ITS系统WEB端申报的个人,其应缴税款在ITS系统WEB端利用“可选支付方式”中选择“银联卡在线支付”或“个人三方协议”划款缴税。

(三)采取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个人,其应缴税款与其他税款缴纳方式相同。

四、需签订三方协议的投资者个人,持本人银行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相关要求办理。

五、使用ITS系统办理经营所得业务时,如果发现WEB端提示“当前投资者与被投资单位不存在投资者关系,请重新选择被投资单位类型”、扣缴客户端提示“变更税务登记”等信息,以及发现无法打开“生产经营”标签页或无法看到“生产经营”标签页内容的,请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解决。

六、ITS系统扣缴客户端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ln-n-tax.gov。cn/)首页在右侧边框栏下载。ITS系统WEB端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找到入口,或直接登录(网址为:https://its.ln-n-tax.gov。cn/)。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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