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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电信网络诈骗打好打赢“反诈人民战争”

发布日期:2024/3/12 17:54:32 浏览:11

来源时间为:2023-05-30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5月3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沈河区人民法院、铁西区人民法院、浑南区人民法院、辽中区人民法院对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案件共计10件35人进行了集中宣判,涉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不等的刑期。

沈河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被告人项某某等10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情介绍

2022年2月至3月,被告人项某某伙同任某某在沈阳市青年大街附近,由被告人项某某负责具体操作、支付报酬等事项,由被告人任某某负责望风、看管持卡人等事项,被告人项某某使用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邱某某、王某、牛某等人提供的本人持有的银行卡、手机及手机银行密码,通过刷脸配合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赃款,其中,上述持卡人的银行账户的异常流入资金为人民币260余万元,已查实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数额为人民币100余万元,上述被告人获利人民币5000元到20000元不等。

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被告人项某某等10人明知是网络犯罪所得而协助转移钱款,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追缴10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同时,此类犯罪催生了大量的上下游犯罪,形成了以电信网络诈骗为核心的违法犯罪黑灰产业链。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要避免以下几类行为,切勿因小失大,成为帮凶:

一、勿将个人银行卡、手机卡进行租借、出售;

二、不要相信朋友或者陌生人所说的以提供报酬为由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助转款、提现;

三、在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朋友或者陌生人用于大量转款的时候,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铁西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被告人杨某某等9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杨某某等8名被告人在主犯毛某某(另案处理)带领下,经预谋后偷越至缅甸,在缅甸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团伙购买大量微信号、QQ号等通讯号码,并制作虚假投资类型APP,之后以发布虚假的投资获利等类型的朋友圈信息等手段,虚构发现投资软件后台漏洞可以带领客户利用漏洞投资获利的事实,以投资名义骗取被害人将资金转到该诈骗团伙掌控的银行卡或账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产。被告人鲁某在明知毛某某团伙实施电信诈骗行为的情况下,多次赴该团伙境外窝点为其提供电信网络诈骗使用的电信流量卡、架设宽带。现查明,该团伙在缅甸果敢地区骗取13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同时,上述8名被告人又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法院裁判

各被告人在犯罪团伙中分工明确,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均系从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绝大部分被告人均自愿上缴违法所得和罚金,故法院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危害后果,对被告人杨某某等9人以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二年不等,9被告人在违法所得范围内偿还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很多年轻人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在找工作过程中未能仔细甄别,往往先是误入“引流”团伙,后来即使发现了该团伙正在实施犯罪活动,但是基于侥幸心理和利益诱惑,仍继续铤而走险,最终身陷其中,锒铛入狱。在此也温馨提示广大朋友,增强防范意识,陌生宣传不上当,陌生链接不点击,不轻易相信网上的虚假宣传信息,捂好自己的“钱袋子”,脚踏实地才能得到应得的财富,提高自身防范意识,才能享受幸福美好的生活。

浑南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被告人任某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11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任某某组织被告人张某某、海某、申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在河南省开封市先后出借银行卡帮助上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刷银行流水、结算的帮助。被告人张某某向上家提供实名办理的4张银行卡,并帮助任某某组织申某某提供实名办理的3张银行卡,被告人海某向上家提供实名办理的6张银行卡。现查明,电信诈骗被害人薛某某、赵某等共计48人通过被告人海某、张某某、申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被诈骗款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被告人任某某获利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张某某获利人民币10600元,被告人海某获利人民币195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海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任某某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故依法对其予以数罪并罚。鉴于3名被告人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任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海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三个月,依法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提示

辽中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被告人谭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至7月期间,在四川省绵阳市,被告人谭某与同案人张某某、韩某、黄某组成跑分团伙,在与代号为A、B的上家(均未查明身份)通过某款APP取得联系后,为诈骗网站通过转账、刷银行流水等方式转移电信诈骗资金。同案人张某某负责与上家对接、联系客户到指定地点和安排住处、记账结算及安排他人具体工作,同案人黄某负责利用笔记本和手机进行转账操作,同案人韩某负责保护黄某及为黄某和客户购买日常吃喝等用品,被告人谭某负责同案人黄某转账时在外面放风。经查,该团伙于2022年7月8日至7月15日共计转移被害人徐某被诈骗资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被告人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资金而伙同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谭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示

如今,电信网络诈骗呈现作案形式团伙化、作案主体年轻化、作案目标精准化、赃款流动快速化等特点,同时还诱发滋生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该案中先有不法分子通过婚恋网站等网络社交工具物色诈骗对象,以聊天交友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以虚构稳赚不赔、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为诱饵,引诱被害人进入集资诈骗网站进行投资,再由专门的犯罪团伙对诈骗钱款以刷银行流水、提现等方式进行转移,最终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因此,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要做到“三不”:

一是不注册使用不正规、不合法的网站、APP,不随意填写个人身份信息,不将自己或家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二是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和链接等,任何转账和汇款都要进行充分核实和确认,不向陌生人转账;

三是不出售、转让、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等,以免给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

原标题:《剑指电信网络诈骗打好打赢“反诈人民战争”——沈阳法院集中宣判一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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