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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225个消费维权服务站可当场举报

发布日期:2016/6/18 8:27:17 浏览:363

摘要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便利的消费环境,沈阳市在全市建立首批225个消费维权服务站。

饭店收取餐具消毒费、4S店强制要求购买车险、消费卡到期余额不退款、转让会员卡要交纳转卡费……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汽车销售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6月1日起,《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很多行业的“霸王条款”将走向尽头。6月13日上午,由沈阳日报沈阳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副局长李继红做客沈阳日报,围绕《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最新变化做以介绍,并通过热线电话与读者进行互动,就消费维权等问题一一作了解答。

本期嘉宾

沈阳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副局长李继红

发生消费纠纷

可直接去维权站举报维权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便利的消费环境,沈阳市在全市建立首批225个消费维权服务站,服务站主要在社区、超市、商场等消费者消费的终端。消费者在消费场所发生消费纠纷后可以就近联系消费维权服务站,服务站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法》和《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要求对投诉进行协商处理,对于一般类投诉,做到第一时间协商解决,如果消费者不满意或者复杂投诉,直接上报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干预处理。

维权站在收到投诉后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制度要求,及时与消费者进行有效沟通,做到消费者投诉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结果。工商部门会定期开展投诉成因分析,进行投诉溯源整改。对处理不及时、回复不及时、推诿责任的相关企业和商家,工商部门将在第一时间内进行严肃处理。

沈阳市探索成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将维权服务工作开进企业,最大特点就是拓宽消费纠纷和解的绿色通道,做到解决消费纠纷“不出门”,不仅可以提升消费纠纷的和解率,还将督促企业重视消费者的投诉,提升企业与消费者和解的意识。搭建起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的全方位消费权益保护平台,是公共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举措。

经营者禁用

“拥有最终解释权”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强化自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也就是说,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不允许出现“经营者有最终解释权”字样,消费者可以凭借消费合同进行举报。(记者杜梦雅)

相关链接

沈阳市上半年消费品

抽检合格率81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和《辽宁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规定,上半年沈阳市对278批次流通领域商品进行了抽检,其中合格224批次,不合格54批次,合格率为81。抽检278批次流通领域商品中,儿童商品71批次,不合格12批次,合格率83;床上用品30批次,不合格10批次,合格率67;机油20批次,合格率100;纸制品80批次,不合格6批次,合格率93;家电产品35批次,不合格5批次,合格率86。

工商部门将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不合格商品依法处理并及时督促经营者采取措施,做好不合格商品的下架退市工作。

抽检商品合格率

儿童商品71批次不合格12批次合格率83

床上用品30批次不合格10批次合格率67

机油20批次合格率100

纸制品80批次不合格6批次合格率93

家电产品35批次不合格5批次合格率86

商家外泄个人信息

罚款3万元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同时,《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处三万元罚款。

新华网辽宁频道

本文作者:杜梦雅

责任编辑:姜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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