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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发布日期:2024/3/28 11:33:20 浏览:49

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业务往来,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对于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交易双方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业务规划等进行了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属于正常业务往来,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和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并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九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九届六次监事会决议暨对公司相关事项审核意见;

3.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000862证券简称:银星能源公告编号:2024-014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流动资金

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星能源)为保证生产经营周转所需资金,拟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新增流动资金借款额度200,000万元,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关系的说明

中铝财务公司属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的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韩靖先生、雍锦宁先生、汤杰先生、高恩民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时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院1号楼C座2层201-204、3层、4层2区、5层、6层、7层701-708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哲龙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

税务登记证号码:91110000717829780G

成立日期:2011年6月27日

股权结构: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5.2388;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中铝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612。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及相关财务数据

中铝财务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于2011年6月27日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L0127H211000001号,持有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核准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000717829780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铝财务公司资产总额人民币515.47亿元,所有者权益为60.36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为452.59亿元。利润总额4.53亿元,净利润3.56亿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中铝财务公司属公司实际控制人中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股权关系图如下:

(四)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中铝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保证生产经营周转所需资金,公司拟向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新增流动资金借款额度200,000万元,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依据

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向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新增流动资金借款额度200,000万元,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本次关联交易尚未签署有关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贷款合同。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申请流动资金借款额度主要是为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当前资金的实际需要。

2.中铝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信贷等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及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今,公司与中铝财务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如下:

存款业务:期初余额15,481.50万元,年初至今增加139,005.85万元,年初至今减少147,551.14万元,余额6,936.20万元。

八、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事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九、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关于向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和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并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向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是基于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九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九届六次监事会决议暨对公司相关事项审核意见;

3.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000862证券简称:银星能源公告编号:2024-017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

风险处置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在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与财务公司存款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证券法律部门负责人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存款风险,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条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时预警,及时处置。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三条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须取得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法》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须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年报,财务公司的年报应当经具有《证券法》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关联交易期间,在定期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提交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若发现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应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四条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风险处置措施及程序

第五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八)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十)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财务公司被国家相关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六条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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