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易的公允性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故定价公允、合理,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公司业务模式导致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必要且持续,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4.董事会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55证券简称:豫园商城公告编号:临2016-018
债券代码:122263债券简称:1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
《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
①(协议期限由原来的“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变更为“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
②(其余条款均无变化。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概述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复星财务公司为豫园商城(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授信服务、结算服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该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间,本公司可以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年平均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由于协议即将到期,为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与复星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续签的协议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除上述期限续签之外,本次拟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无其他变化。(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由于复星财务公司、本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为关联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证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徐晓亮先生、汪群斌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其余五名董事(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公司独立董事蒋义宏先生、王方华先生、李海歌女士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书。公司董事会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形成了书面审核意见。意见如下:
(1)财务公司受中国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获准范围内,按其运营要求提供服务;客户仅限于成员单位。因此,财务公司风险相对可控。
(2)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授信、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时,收费标准均等同于或优于国内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的金融服务,且不逊于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服务。
(3)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本公司财务管理、增加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时,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三)前次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根据原《金融服务协议》,在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有效期间,本公司可以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年平均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
(四)本次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二、关联方介绍
复星财务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7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158号1602A、B、C室、1603A室;
法定代表人:张厚林。
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从事同业拆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复星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0万元,其中: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占比66;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比20的股权;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占比9的股权,本公司占比5。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审计,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527,742.3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77,233.57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350,508.77万元;2015年度,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4,065.36万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8,812.43万元。(经审计)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条款
(一)合作原则
1、复星财务公司为豫园商城(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非排他的金融服务。
2、本公司有权在衡量市场价格和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下,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复星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以及在期限届满时是否继续保持与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关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二)金融服务内容
1、授信服务
(1)复星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
(2)复星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贷款的利率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之利率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之利率;同时,不高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中同类型企业提供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以较低者为准。
(3)在《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间,本公司可以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2.存款服务
(1)复星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2)本公司于复星财务公司存款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且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服务所使用的利率;同时,不低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所定的利率,以较高者为准。
(3)本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年平均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
3、结算服务
(1)复星财务公司根据本公司指令为本公司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复星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由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同时,亦不高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以较低者为准。复星财务公司承诺给予本公司结算费用优惠。
4、其他金融服务
(1)复星财务公司在中国银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2)除存款和授信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复星财务公司承诺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同时,不高于复星财务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以较低者为准。
(三)协议期限
《金融服务协议》由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授权签署后生效,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四、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除披露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外,还应披露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经核查,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上述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一)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1.2014年,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2013年年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根据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有效期间,本公司可以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本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该事项。实际执行情况如下:
2.2015年,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期限由原来的“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变更为“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变更为“本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年平均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其余条款均无变化。
(详见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的关联交易公告》编号:临2015-020,《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临2015-033)。
(二)公司投资参股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钢铁联合”)共同对复星财务公司进行增资。其中:公司、复星医药、复星集团、南京钢铁联合分别出资人民币【9000】万元、人民币【32760】万元、人民币【89280】万元及人民币【12960】万元分别认缴复星财务公司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7500万元、27300万元、74400万元、10800万元。增资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复星财务公司的5股权。(详见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参股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编号:临2015-021;《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临2015-033;《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参股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