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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9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发布日期:2022/9/5 19:10:08 浏览:326

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法规的学习,加强与审计等外部机构的沟通,提高对敏感信息的处理能力,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2021年12月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

2021年12月8日,辽宁证监局向发行人作出《关于对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8号),基于下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发行人因与CarlSchenckAG(下称CSAG)对SBSEcocleanGmbH15股份的交易价格存在争议,2019年4月18日,CSAG向国际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申请金额为2,277.28万欧元及相关利息等;2019年4月29日,发行人收到仲裁通知;2021年8月23日,国际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发行人应向CSAG支付2,046.38万欧元及相关利息;2021年8月24日,发行人收到裁决文件;发行人未及时就前述仲裁及其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直至2019年7月22日的《关于的回复》以及2021年10月8日的《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方予以披露。

根据发行人于2022年5月23日发布的《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该函件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并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以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十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承办律师参与了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编制和讨论,并特别对其引用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讨论,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引用的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引用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会因引用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承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为本《法律意见》的签字页)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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