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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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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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在第19条下做出或发出的任何通知、函件或文件:
19.2.1在以专人递送方式发出并收到书面回条的情况下,如于不迟于送达地工作日17:00时被送到,则应于送到有关地址时凭书面收条为证视为送达;或如于迟于送达地工作日17:00时被送到或于送达地一非工作日任何时候被送到,则应被视为于送达地下一个工作日之09:00时送达;或
19.2.2在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情况下,则应被视为发送后即为送达,但是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任何通知是于接收人任何工作日17:00时之后或于该人任何非工作日任何时候发出的,则应被视为于接收人的下一个工作日的09:00时送达。
19.3在本协议期间,任何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经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后变更其接收通知的地址或电子邮箱。
第二十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20.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20.2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3本协议及其附件取代先前双方有关本协议标的事宜的所有口头及书面的意向书、合同、谅解及函件。
20.4本协议正本一式壹拾贰(12)份,甲方和乙方各执叁(3)份,报审批机关壹(1)份,其余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及银行。
甲方:巨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
乙方: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2011年7月15日
《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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