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为子公司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为26,087.50万元人民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实际累计为国贸公司担保金额为29,801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数额)。
●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无反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累计17,183,191.66元(逾期担保为原“金帝建设”时期发生)。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为保障本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国贸公司的资金周转正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股份”)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国贸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签署日期为2016年11月16日,担保金额为26,087.50万元人民币。
(二)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建设路
3.法定代表人:王海龙
4.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整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经营范围:为煤炭、焦炭、石膏、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设备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7.被担保人系本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沈焦股份100的股权;沈焦股份持有国贸公司100的股权。
8.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国贸公司资产总额189,367万元,负债总额183,646万元,短期借款余额22,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83,647万元,资产净额5,720万元,营业收入234,881万元,净利润-7,121万元。[以上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9.截至2016年9月30日,国贸公司资产总额159,243万元,负债总额153,920万元,短期借款余额19,5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53,920万元、资产净额5,323万元、营业收入118,946万元、净利润-39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甲方):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
3.债务人: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6,087.50万元整。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5.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后两年止。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7.保证责任
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全部支付应付款项,应自逾期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应付款项之日止,根据延迟付款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形下,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与上述违约金之和不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为限。
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如果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低于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8.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9.其他约定事项
若甲方或债务人未遵守有关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或者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危害及相关风险,乙方有权提前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并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沈阳焦煤为国贸公司进行担保主要是为了解决国贸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本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本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是合理的。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73,496,284.23人民币(含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为2,208,925,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47,上述担保事项均已履行审议程序和对外披露程序。公司目前逾期对外担保总额为17,183,191.66元,上述逾期担保均为红阳能源重组前原金帝建设遗留担保。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17日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为子公司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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